《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广大经营主体能收获哪些利好?
发布时间:2025-06-03 20:48 浏览量:3
央广网北京6月3日消息(记者唐婧)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环球新财讯》报道,近年来,随着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逐渐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融入企业发展链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办法》的正式施行将给广大经营主体带来哪些利好?
具体来看,《办法》有三个亮点值得关注。首先是融入缴费事项,拓展评价范围。《办法》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迭代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同时,《办法》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对经营主体缴纳税费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价,促进税费合规。
李旭红介绍,《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把税费综合起来进行管理,这对引导经营主体的合规性更有帮助。同时生产经营主体各种各样,有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也有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缴费人。采用除了企业之外,个体工商户等可以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的信用管理体系,这也更有助于引导全社会依法依规去纳税和缴费。
此外,《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比如,优化起评分规则,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将没有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优化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明确因存在没有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葛玉御认为,这个《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尊重企业的客观实际,预留了容错空间。
葛玉御表示:“税费合规不是一日之功,要通过评价指标引导企业逐步走向合规。比如,要平衡企业用工成本的压力和解决就业的现实需要,在申报缴纳社保费的起评分规则上就要预留空间。”
对于广大经营主体来说,《办法》的正式施行能实实在在给他们带来哪些利好?李旭红说:“这个《办法》里面对一些指标的扣分频次进行了调整,避免了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的影响过大,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留抵退税问题能够科学的管理,比如对应的享受加计抵减的政策里面,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当是0的,也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这体现出来既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红利,同时也可以科学合理地评定它的纳税等级。”
《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了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细化了直接判为D级的指标修复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葛玉御表示,这体现出《办法》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促进经营主体合规,从而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完善了修复标准,使无论轻微失信的还是直接判D级的各类失信主体都有清晰的路径完成信用修复,卸下担子,重新出发,这就有利于促进主动遵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他说。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表示,第一次适用《办法》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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