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步走” 定分止争护通途
发布时间:2025-06-16 14:51 浏览量:4
近年来,针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易发的实际,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聚焦司法现实需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四步走”方式有力提升审理质效,道路交通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率大幅提升,做实定分止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法治权益。
法官奔赴道路交通案件巡回审理现场
以问题为导向 破解道路交通案件实质性化解难题
过去5年,大理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24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为全州第5大立案案由,道路交通案件数量攀升至1554件,占全州民事案件的5.23%,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治理迫在眉睫。
此外,在大量道路交通案件审理中,客观存在保险公司授权流程和程序性运行周期,关键理赔环节需要经历等待和沟通交涉。
道路交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律天平在细微刻度间审慎权衡,大理州中院认识到法律适用弹性空间的现实存在,统一裁判标准势在必行。
以止争为目标 跨出司法“四步走”
精细管理,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大理州中院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制定印发《关于审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力促道路交通案件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同时,大理州中院在全州各基层法院分片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发改原因分析培训会,更好促进在道路交通案件适用法律标准、裁判尺度把握、疑难问题攻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方面形成统一认识,提升类案裁判同质性,进一步延伸司法裁判示范指引的效能发挥,切实提高法院道路交通案件审理质量。
综治共济,汇聚多元解纷力量。大理州中院紧紧围绕“监管机关、人民法院指导协调,行业协会搭建平台,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的基本工作思路,通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搭建平台契机,力促省、州两级法院与省、州两级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磋商与沟通。2023年初,大理州中院在率先与省、州两级保险行业协会签署《关于完善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关于完善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细则》,明确人民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责任分工和职能定位,明晰保险行业授权管理,强化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职责,指导和规范保险公司主动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营造良好的诉与非诉前端调处环境。
专业培训,提升矛盾调处水平。大理州中院同保险行业协会通过诉讼与非诉讼有机衔接,“线上线下”相结合,形成机制完善、运转高效的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认真落实“两员一会”(即调解员、联络员、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保险行业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及争点沟通,建立联络员制度,定人定点畅通保险行业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络渠道。提升调解员业务素养,强化联络员担当意识,充分利用联席会议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裁判尺度,激发调解在纠纷化解中的“过滤器”作用。
制发司法建议,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大理州中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社会啄木鸟”功效,针对道路交通案件审理中的突出典型制发司法建议,切实推进道路交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向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书,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切实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从而减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增量。
以专业化审判为方向 聚焦主业强队伍
围绕“集中管辖,专业化审判”工作思路,大理州中院以派出法庭集中管辖为主,专门合议庭审理为辅,先行先试,确定大理市人民法院以凤仪人民法庭、弥渡县人民法院以红岩人民法庭为试点,对辖区道路交通一审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并确定了大理州中院快审中心集中管辖道路交通二审案件。
实行集中管辖后,大理州道路交通案件总数下降近45%,上诉率仅为2%。大理州中院快审中心集中审理道路交通二审案件以来,二审维持率上升16.32%,发改率下降16.33%。
大理州中院将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持续深耕道路纠纷治理“责任田”,以“四步走”机制为基石,聚焦裁判标准再优化,坚持“如我在诉”理念,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持续探索多元解纷新路径,筑牢苍洱交通安全防线,让法治清风吹散道路纷争,积极打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治理新“枫”景。
记者 肖思宇 通讯员 杨艺榕 段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