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解读:买多少才算“生活消费”?答案不是数字

发布时间:2025-11-28 16:19  浏览量:5


惩罚性赔偿进入“精细化”时代:身份不否定,额度可微调

一、一句“灵魂反问”戳破天花板

“买一瓶算消费者,买一箱呢?一百箱呢?要不要在超市门口设个‘数量安检门’?”

北京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用这句略带讽刺的追问,把司法实践里的流行倾向推上风口浪尖:以购买数量、次数、金额来判断“消费者身份”。

二、最高法“亲声答复”:数量不是门槛,“继续买、继续赔”直到坏人停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8号)起草说明里,罕见地出现了一段“大白话”:

> 购买者已经向一个经营者索赔的,仍可以向其他经营者就相同食品索赔。违法经营者不能因为其他经营者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免责,直到其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止。

如果购买者起诉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胜诉了,生产经营者仍继续生产经营相同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就说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没有实现。

购买者继续购买、继续起诉索赔的,仍在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翻译过来就是:

“告完A厂还能告B厂,直到没人再产假货”;

“下次再买仍然赔,但只赔‘生活消费’那块”;

数量审查从“身份门槛”变成“赔偿范围调节器”。

三、司法解释“技术参数”一览

四、个案透视:怎样算“生活消费”?

(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京0491民初12345号

原告三个月内下单酵素果冻86次,索赔43万元。 法院对前20次(约3个月家庭食用量)支持十倍; 超出部分仅支持退货退款; 判决书写明:“仅对超出生活消费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仍享有消费者身份。”

(二)广州互联网法院(2024)粤0192民初6789号

一次性团购60瓶葡萄酒,案值18万元。 原告举证“单位节日福利+亲友拼单”,18万元未超合理生活消费;

-法官判后答疑:“生活消费范围是动态证明,下次再买仍支持。”

(三)浙江杭州中院(2023)浙01民终9123号(再审)

20次购买“问题燕窝”共12万元。 再审适用“有限支持”:前8次(一年食用量)十倍赔偿,后12次驳回;

裁定书特别加注:“驳回部分不影响原告下次购买权利,若被告继续违法,原告可再行主张。”

五、规范拼图:法律从未设定“数量红线”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为生活消费需要”——关键词是“需要”,不是“数量”。

2. 第23号指导性案例(2014)

知假买假=消费者,身份层面已封顶。

3. 法释〔2024〕8号

只在“赔偿范围”细化:身份不否定,额度可微调。

结语:数量不是门槛,“改正”才是终点线

买一瓶是消费者,买十箱也可以是——关键不是“买多少”,而是“坏人有没有停手”。

最高法院用一段罕见的“起草原话”告诉市场:

身份不否定——知假买假仍是消费者;

范围可调控——超出生活消费部分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目标很明确——直到违法者改正,购买者都有权继续买、继续告。

正如杜律师所言:

“当森林里不再有虫子,啄木鸟自然会飞走;但在害虫消失之前,请不要责怪啄木鸟太勤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框架下,“下次再买”仍然受保护——因为法律守护的是权利,而不是数字;

惩罚性赔偿的终点,不是“买多了”,而是“没人再造假”。关注我,带你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