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九部门: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积极招录高校毕业生

发布时间:2025-05-30 20:54  浏览量:3

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 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介绍,科研助理是指从事各类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术助理、财务助理以及博士后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通知》明确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组织所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在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建设布局的各类重大创新基地平台中,积极招录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合理设置新的科研助理岗位。认真梳理已开发的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利用尚未招录毕业生和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空缺的有关岗位,最大限度招录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知》指出,组织动员国家高新区等园区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农高区及现代农业产业园集聚带动就业效能,动员园区及区内的科研机构、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设立科研助理岗位。支持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农高区等设立科研助理培训基地。组织引导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合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依托自行组织的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将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情况作为国家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通知》还表示,推动各地方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推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实际,依托国家、地方各级科技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面向省属高校、省属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区、农高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外的相关企业以及省级高新区等,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力度。

《通知》强调,加强科研助理岗位服务保障。逐步完善相关政策,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鼓励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对于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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