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缴存职工特定情形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或缴存地限制

发布时间:2025-05-31 08:11  浏览量:3

央广网北京5月31日消息(记者门庭婷)5月30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进行修订,明确取消部分提取限制、调整提取时限和提取额度等内容,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新修订的《提取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是取消部分提取情形的户籍地、缴存地限制。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受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二是增加注销提取情形。缴存职工在本市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

三是调整租住商品住房最高可提取额度的核定标准。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核定标准,由“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核定”调整为“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核定”。

四是调整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时限。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时限,由“应当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调整为“应当自购房日期起满6个月后提出申请,且提出申请的日期应当在购房日期起两年以内,可提取一次。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为准”。

同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时限,由“应当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调整为“应当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两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五是整合现行的支付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提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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