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券违约卷入4.75亿诉讼 国都证券责任几何?

发布时间:2025-09-19 16:54  浏览量:1

央广网北京9月19日消息(记者 樊瑞)因承销债券违约,国都证券被投资者诉上法庭。

近日,新三板挂牌券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都证券,870488.NQ)发布公告,表示日前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告知书。因“20福晟01”债券违约,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五矿国际信托)将债券发行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晟集团)及主承销商国都证券告上法庭。五矿国际信托认为,国都证券未尽勤勉义务,导致未能及时披露发行人福晟集团的巨额债务违约及重大诉讼,应当对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的涉案金额达4.75亿元。

国都证券表示,目前该案已被依法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已委托相关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受访专家向央广财经介绍,债券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券商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券商在发债过程是否涉及“虚假陈述”,其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在“精准问责”的政策导向下,近些年法院更倾向于根据中介机构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其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涉案金额4.75亿元

国都证券的公告中披露了案件事实与纠纷起因。

2020年6月,福晟集团非公开发行规模10亿元、期限2年的公司债券“20福晟 01”, 票面利率为7.50%。五矿国际信托代表其管理的信托计划于2020年6月29日购入该债券4 亿元。2022年6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议案,同意调整本息兑付安排,约定此展期不构成违约。2022年11月22日,福晟集团未能按展期协议支付利息。

国都证券公告

2023年2月,债券持有人会议宣布案涉债券加速到期,要求福晟集团立即清偿全部债券本金及全部未支付的利息。发行人福晟集团至今未履行兑付义务,导致诉讼发生。

福晟集团以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央广财经查询天眼查信息显示,目前,福晟集团目前共有5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4条被执行人信息,且累计被执行金额超过90亿元,另有3条限制消费令、540条相关股权冻结信息,债务总额高达86.41亿元。

五矿国际信托要求判令四被告就其投资的“20福晟 01”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暂计算至2025年6月22日,五矿国际信托投资损失共计4.75亿元,具体包括:投资损失包括本金损失4亿元、违约前的利息损失1500万元、违约后的利息损失6000万元以及购入佣金4万元、30万元的律师费和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五矿国际信托在起诉中要求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五矿国际信托指出,国都证券作为案涉债券主承销商,在《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承诺“本公司己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未尽勤勉义务以致于未能发现巨额债务违约和重大诉讼,应当对五矿国际信托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国都证券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积极应诉,争取协商解决相关纠纷,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就此案相关细节,央广财经记者多次拨打国都证券电话询问,均无人接听;向国都证券邮箱发去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2025年5月15日,浙商证券(601878.SH)正式成为国都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对于五矿信托向国都证券发起的诉讼,央广财经询问浙商证券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婉拒采访。

国都证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主承销商,国都证券在债券违约中是否要被追责连带责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对券商法律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勤勉尽责”是否履行。若券商未发现发行人重大风险或披露虚假信息,法院将判定连带责任;反之,若已尽合理核查义务,可免责。近年司法实践已从“一刀切”转向“过罚相当”,体现“责任与过错匹配”原则。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若愚也向央广财经表示,债券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券商(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券商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发债过程是否涉及“虚假陈述”,其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李继泉则指出,在类似案件中,不排除券商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过往的司法判例对券商的责任从过去的“全额连带”到“按责比例赔付”,体现“精准问责”的政策导向。如早期2021年的“五洋债”案,法院判令中介机构德邦证券承担全额连带责任,近些年法院更倾向于根据中介机构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其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如10%、25%等不同比例。

工作底稿是证明“勤勉尽责”重要证据

能否证明做到了“勤勉尽责”,是此类案件中券商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彭若愚介绍,在法律层面上,“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义务”主要体现在券商未能发现或披露发行人的真实财务困境与风险,其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欺诈性地诱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定,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李继泉向央广财经记者介绍,根据证券法和相关规定,明确了对于因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销商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举证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由承销商承担证明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无需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举证承销商存在过错。

“这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券商来说增大其自证清白的举证难度。”李继泉指出,其中核心是券商需要证明自己真正做到审慎核查和专业判断。在诉讼中,券商的工作底稿是证明其是否勤勉尽责的关键证据。法院会审查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是否完备、内核流程是否严谨。

田利辉指出,如需赔偿,则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本金、合理利息及必要费用,但责任比例由法院依过错判定。他强调,券商非债务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基于自身过失的有限赔偿。

国都证券还牵扯两起过千万的案件

除了与五矿信托的4.75亿元的诉讼之外,在2025年半年报中,国都证券还披露了两起诉讼和仲裁进展情况,涉案金额均超过1000万元。

第一起纠纷涉及基金份额转让的仲裁及连带诉讼。2024年6月,国都创投(国都证券私募基金子公司)与晨鸣纸业签署《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将所持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给晨鸣纸业。晨鸣纸业仅支付100万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国都创投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晨鸣纸业支付剩余转让价款6255万元和违约金115.26万元,并要求晨鸣纸业承担逾期违约金和仲裁费用。

第二起诉讼则与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2025年6月12日,“19成龙01”债券持有人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成龙建设、国都证券等5名被告提起四起诉讼,请求判决上述被告对其因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张赔偿金额合计5125.37万元。截至公告日,上述事项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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