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拒收现金 三部门联合发布新规
发布时间:2025-12-19 22:54 浏览量:1
央广网北京12月19日消息(记者 冯方)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对外发布《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以下统称“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现金服务,适用本规定。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尊重社会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或法定职责而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规定》对不同收费场景提出相应要求。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的,应以适当方式满足社会公众在特殊情况下(如无法使用移动支付、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采用“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应提供便利的现金充值和退卡服务;采取转换手段收取现金,不得收取手续费或设置限制条件,造成转换不便。
此外,《规定》要求,收费单位、经营主体遇社会公众持有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用于支付,超出其正常清点能力的,需协商解决或引导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兑换为适宜券别后支付,不得以此为由拒收。
《规定》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提高现金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需要。例如,对于社会公众一次性持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兑换的,应根据网点实际情况,为公众提供预约办理或分批次办理;为老年人、残障人士、境外人士提供现金业务办理便利,充分考虑其需求与习惯合理布设现金自助机具。
根据《规定》,社会公众发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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