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和华泰证券两名人员涉“老鼠仓”被罚
发布时间:2025-06-02 16:34 浏览量:6
央广网北京6月2日消息(记者 樊瑞)日前,安徽和吉林两地的监管机构同步披露两起对证券从业人员涉及“老鼠仓”案的行政处罚。
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时任中信证券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李海鹏被没收违法所得213.14万元,并被处以213.14万元罚款。
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原华泰证券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行趋同交易和违反证券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买卖股票的两种违法行为,合计对邵某没收违法所得19.37万元,并处以88.18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显示,李海鹏趋同交易长达3年,邵某利用内幕信息趋同交易9个月。同时,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时间更是长达14年之久。
两人通过系统权限获得非公开信息
“老鼠仓”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老鼠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两从业人员均为券商资深IT工作人员,均通过系统权限获取基金、券商自营账户及其他客户的大量未公开信息。
对中信证券李海鹏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李海鹏是1988年7月出生,时任中信证券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2018年12月起,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资产规模、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李海鹏通过CRM系统,获知高某基金的持仓、委托、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
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 邵某是1983年11月出生。2008年7月至2024年7月,邵某任职于华泰证券,系证券从业人员,其中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作为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获得华泰证券X系统的访问权限,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获取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股票持仓、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内容包含股票信息、投资上限、有效期、投资理由等要素)等未公开信息。
华泰证券邵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邵某在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登陆华泰证券OA系统(X系统集成到华泰证券OA系统,相当于OA系统的一个模块,用户登录OA系统后如有X系统权限,即可通过OA系统点击链接进入X系统)984次,平均每个工作日登陆4.66次,获知了华泰证券自营账户持仓股票名称、股票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存在多年趋同交易情况
处罚决定书显示,两人均有较长时间的趋同交易行为,李海鹏趋同交易长达3年,邵某利用内幕信息趋同交易9个月,此外,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时间更是长达14年之久。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李海鹏在获取高某基金的成交记录后,开始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的股票账户组,进行趋同交易。
李海鹏控制的账户组包括:妻子同胞姊妹程某1在广发证券、东方财富证券开立的账户,以及妻子程某2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账户。
期间,李海鹏控制“程某1”账户组累计交易股票128只,累计交易金额6483.80万元,其中,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趋同交易金额2900.38万元,趋同盈利金额213.14万元。
在邵某的案件中,邵某在 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控制“杨某”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上述区间内,“杨某”证券账户与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趋同交易58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3153.38万,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72.5%,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06%,趋同盈利19.39万元。
此外,吉林证监局进一步指出,邵某还存在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2010年1月19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杨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部分,累计买入金额3.47亿元,卖出金额3.45亿元,亏损262.61万元。
趋同交易被处罚严重
两地证监局对二人内幕交易处罚力度大,李海鹏被“没一罚一”,合计罚没426.28万元,对邵某内幕交易“没一罚三”。此外,即使邵某违规炒股亏损262.61万元,仍被罚30万元。
当事人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请求减免处罚的意见,原因包括: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实际收取的佣金;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安徽监管局决定:没收李海鹏违法所得2131370.21元,并处以2131370.21元罚款。
《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款规定的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同样,吉林证监局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39万元,并处以58.18万元罚款。对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邵某没收违法所得19.39万元,并处以88.1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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