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果园也不能为所欲为,房山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发布时间:2022-12-21 23:27 浏览量:4
禁猎期、禁猎区
即使是在自家果园
也不能为所欲为!
近日
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在自家果园猎捕野生鸟类的
非法狩猎案件
一起来看👇
案件经过
2021年6月,在禁猎期、禁猎区内,农户杨某在自家果园架设禁用工具粘网,猎捕多只野生鸟类被提起公诉。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辩护人的意见为,杨某无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自家果园内,为保护果园内果实架设粘网,使用诱鸟猎捕野生鸟类。在案发时,杨某捕获一只大斑啄木鸟、三只麻雀、四只黄雀;大斑啄木鸟、麻雀系“三有”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黄雀系北京市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据悉,北京市全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粘网属于禁用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般,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非法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等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房山政法提示大家
北京市全区域为禁猎区
全年为禁猎期
在禁猎期、禁猎区内
即使在自家果园、菜园
使用粘网、铁夹等禁用工具
猎捕野生动物的
情节严重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丨北京日报、区法院
编辑丨李馨亚 刘元贞
审核丨任瑛 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