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治“风格漂移” 超36万亿公募基金改革再迈关键一步

发布时间:2025-10-31 23:24  浏览量:1

央广网北京10月31日消息(记者 牛谷月)备受市场关注的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

31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指出,这份指引有利于完善公募基金的基础性制度,填补监管规则的空白,将业绩比较基准从“软约束”变为“硬要求”,推动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更好发挥公募基金的价值投资工具属性,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四大看点值得关注

所谓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业内人士解释,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明晰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防止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漂移”、提高投资稳定性;“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市场,并据此对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进行考核。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操作细则》共六章二十九条。整体来看,主要从四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指引》《操作细则》明确了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要求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波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此举意在明确产品是基金公司的产品,而不是基金经理个人想怎么投就怎么投。”一位接近市场的人士指出。

二是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央广财经记者了解到,从境内实践看,基金管理人通常缺乏有效的监测纠偏手段,主动权益基金经理通常拥有较大“自由度”,容易引发“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等问题。为此,《指引》《操作细则》明确,管理人应当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

三是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业内人士指出,实践中,管理人、基金经理更容易热衷于全市场业绩排名特别是短期排名,基金经理的薪酬考核也与业绩比较基准无关。为此,《指引》《操作细则》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操作细则》释放了强化利益绑定的明确信号,其中要求,“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记者从证监会获悉,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通过将薪酬考核与长期基准挂钩,能引导基金经理摒弃短期博弈,专注可持续的价值创造。“长远看,此举能增强资本市场定价效率,实现投资者、管理人与市场的多方共赢。”

四是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此外,在销售展示方面,考虑到基金销售展示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直接环节,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做出比较。

推动基准回归“度量衡”本质

今年5月,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提出了围绕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系列改革措施。

记者了解到,此前,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仅在部分监管规则方面有零散要求,约束力不强。此次新规的推出,“靶向解决”了当前公募基金行业发展中的问题。

一方面,某些基金“风格漂移”,基准与实际投资脱节,侵蚀了投资者信任。虽然部分基金经理初衷是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收益,创造超越市场同类基金的超额收益,但因忽视了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标尺”失真。

另一方面,部分基金经理为了追求短期业绩排名,追涨杀跌、追逐市场热点,导致基金业绩大涨大跌。

“《指引》的推出意义积极,是行业从‘规模导向’迈向‘投资者利益导向’的关键一步。”田利辉表示,指引将倒逼机构提升产品透明度与投资纪律,推动行业从粗放竞争转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规则征求意见,有利于提高主动投资纪律性,促进公募基金形成更加稳定清晰的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的价值投资工具属性,同时引导行业机构专注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据悉,业绩比较基准改革是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工程,证监会将会同基金业协会推动平稳过渡,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使基准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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