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民适当性管理新规征求意见 通过直播销售基金要充分揭示风险

发布时间:2025-11-15 14:24  浏览量:1

央广网北京11月15日消息(记者 冯方)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销售行为,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18条内容,明确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基金风险等级划分、风险不匹配处置等相关要求。

《细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选择基金销售机构,在签署销售协议前,充分了解基金销售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合规内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考核机制、服务投资者等情况,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具备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能力。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基金管理人做好评估工作。

此外,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时,应当了解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因素,并履行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等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完整的基金风险等级划分考虑因素及结果信息。基金管理人未提供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拒绝销售。

《细则》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时,双方应当在销售协议中明确下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职责:一是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基金风险等级划分,三是适当性匹配标准,四是适当性匹配意见的执行,五是适当性管理过程留痕,六是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七是提供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信息,八是提供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投诉、诉讼等有关证据材料,九是其他需要约定事项。

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面,《细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者关注变动情况并进行确认。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再次销售基金前,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细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指标体系,明确定量和定性指标占比,以及在定量和定性指标中各项因素的分值、权重、时间区间、阈值等,合理确定基金风险等级,并说明最终评估分值与基金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委托第三方提供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的,应当确保其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符合相关法规及《细则》。

《细则》明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基金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其持有的基金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等方式及时告知投资者,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

此外,《细则》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R4级及以上风险等级基金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等。

对于通过直播销售基金的情形,《细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形式宣传推介基金,应当结合直播展业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流程与管控措施,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在直播过程中加强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提示投资者选择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的基金;二是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及与之匹配的投资者范围;三是其他应当提示的内容。

《细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链接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时,应当向投资者全面说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基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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