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法治报·时评》丨无障碍设施咋成了“障碍”?

发布时间:2025-11-26 11:16  浏览量:6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很多城市开展了无障碍环境专项提升行动。无障碍设施本是为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然而近期许多读者、网友反映,一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缺失或被占用,还有一些设施不好用、不能用,导致行动不便者出行受阻。(11月24日《人民日报》)

漫画/朱慧卿

普法课堂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二条

●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问题出在哪?

童方萍

城市广场的无障碍通道,本是为行动不便者铺就的“坦途”,却被一排冰冷的S形钢管封堵,轮椅只能望而却步;医院入口处,既无辅助坡道,也无专人协助,老人只能在家人搀扶下,从隔离栏的缝隙中艰难挪步;地铁站内,盲道直通墙体,盲文标识方向错乱,视障人士的每一步都如履薄冰……这些场景,并非虚构的剧本,而是现实生活中无障碍设施沦为“障碍”的残酷真相。

残酷真相背后藏着哪些问题?

首先,问题出在“重建设、轻维护”的管理思维上。许多地方在创建文明城市或落实政策要求时,迅速建成一批无障碍设施,如坡道、盲道、无障碍卫生间等,但后续缺乏常态化维护与监管。盲道被车辆、摊位长期占用,无障碍电梯故障频发却无人修理,坡道被杂物堵塞……设施“建而不用”“建而难用”,不仅浪费公共资源,更让有需求的群体“望障兴叹”。这背后,是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管机制缺位、执法力度不足的现实困境。

其次,设计与建设脱离实际需求,缺乏“用户思维”。一些无障碍设施沦为“形象工程”,设计时未充分听取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意见,导致功能错位。例如,坡道坡度过陡、转弯空间不足,轮椅难以通行;盲道突然中断或绕行复杂,失去引导意义;公共标识缺乏盲文或语音提示,信息交流仍存壁垒。设施的“形式化”暴露了规划中对“人”的忽视,未能实现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真正跃升。

再者,社会认知不足与共情缺失,削弱了无障碍环境的公共支持。部分公众仍将无障碍设施视为对特定群体的“特殊照顾”,而非全民共享的公共福祉。这种误解导致占用盲道、私占无障碍车位等行为屡见不鲜。事实上,无障碍环境关乎每一个人——意外受伤者、孕妇、推婴儿车的家长,甚至未来的我们都可能在人生某一阶段面临“临时性障碍”。正如专家所言,人一生中约有11%的时间处于“残障状态”,无障碍建设实为“全民工程”。

破解困局,需多方协同发力。应强化法治落实与监督机制,将无障碍设施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定期巡查与反馈机制,对占用、破坏行为依法追责;推动“参与式设计”,让残障人士、老年人代表深度参与规划、验收与评估,确保设施真正“可用、好用、愿用”;加大科技赋能,推广智能导盲系统、无障碍数字地图、AI语音交互等技术应用,提升设施的智能化与适应性;培育社会共识,通过宣传倡导,将“无障碍”理念融入城市文化,让尊重与维护成为公众自觉。

无障碍不是施舍而是权利,不是点缀而是文明底线。当每一条盲道都能通向目的地,每一部电梯都能顺畅运行,我们才能真正说:这座城市,对所有人温柔以待。从“有”到“优”,从“建”到“管”,唯有制度、技术与人文关怀同频共振,才能让“无障碍”名副其实。

监管设施的“啄木鸟”何在?

王军荣

无障碍设施成了“障碍”并非现在才出现,也并非个别现象,从陕西咸阳到河南宜阳,从大城市到小城镇,均存在。本来,无障碍设施早就该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管不管用”的方向发展,可现实实在令人叹息。

从全国范围来看,无障碍设施成了“障碍”具有诸多共性:一些公共场所并未设置无障碍通道,一些公共场所的无障碍通道“重建设轻配套”“重建设轻管理”,有的无障碍通道上被人为设置了石礅、铁栏杆等“障碍”。除此之外,还有盲道被占用或成了“断头路”,盲文标识出错,导致盲人不敢走盲道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受益对象不仅包括残疾人、老年人,还涵盖所有具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让无障碍理念从“特殊保障”升级为“全民共享”。在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了通行设施、医疗建筑、卫生设施等无障碍设计规范。尽管相关法律还不尽完善,但如果将现有的法律一一落实,也不会出现现在这种状况。

不是法律的问题,就是监管的问题。一座城市要想真正让无障碍设施实现“无障碍”,最缺的就是落实,而要想落实,则是要有监管力量推动。换言之,是因为“啄木鸟”的缺位,监管力量薄弱,才让无障碍设施成了“中看不中用”的摆设,从而伤了群众的心。

让“啄木鸟”队伍壮起来、动起来,迫在眉睫。

首先,职能部门要当好“专业啄木鸟”。无障碍设施不是一建了之,而是要形成长效机制,要管起来。作为职能部门,一方面要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定期排查设施,及时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统筹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互相协作,共同打通无障碍设施的“障碍”。其次,鼓励社会力量争当“民间啄木鸟”。可以设置一个专门平台,专门收集无障碍设施的相关问题,并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解决反馈。实施有奖报料制度,积极发动热心市民成为无障碍设施的“守护者”。再次,建立“智能啄木鸟”。可以借助技术手段,通过先进技术,及时发现问题。

无障碍设施成了“障碍”,这是莫大的讽刺,要想真正拥有“无障碍设施”,关键在于落实,背后要有“啄木鸟”来推动。多些“啄木鸟”力量,及时“啄”出无障碍设施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地,无障碍设施就会成为城市的一张“金名片”。

谁该为行动不便者“清障”?

王志顺

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不仅体现在高楼大厦、繁华街道上,更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尊重上。无障碍设施,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着行动不便者的出行自由和生活质量。

现实中无障碍设施沦为“障碍”的现象,暴露出我们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这既是对城市文明的亵渎,也是对行动不便者权益的侵害。那么,谁该为行动不便者“清障”?

解决无障碍设施沦为“障碍”的问题,需从“心”出发,以“行”为径。在规划阶段,设计师应放下“上帝视角”,走进行动不便者的生活,倾听他们的需求,让无障碍设施真正成为“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在建设阶段,施工方需摒弃“应付了事”的心态,严格遵循国家标准,确保每一寸坡道、每一块盲文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在管理阶段,相关部门应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对损坏的设施及时修复,对占用行为坚决制止,让无障碍设施始终“在线”。

技术的力量,同样不可忽视。智能助盲系统、实时监测平台的引入,不仅能提升设施的实用性,更能为行动不便者提供“看得见”的安全感。而社会的参与,则是推动改变的“催化剂”。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让更多人了解无障碍设施的重要性,鼓励公众成为“监督员”,对问题设施进行举报,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共治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包括山东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督促规范城市公园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典型案例。此举如同一束光,照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道路。检察公益诉讼通过案件化办理,让法律条文落地为实际行动,为各地实践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板”。更重要的是,这传递出一个信号: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法律与制度保障,而非仅靠道德呼吁。

无障碍设施,不应是城市文明的“装饰品”,而应是行动不便者通往自由的“桥梁”。它关乎的不仅是行动不便者出行的便利,更是一个社会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唯有从建设、管理、技术、文化等多维度协同发力,构建全周期管理机制和共治共享格局,才能让无障碍设施真正成为城市文明的“温度计”。

编辑 何琴

二审 张谌

三审 范良丽